这正是古罗马与现代经济的根本区别所在。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搞极端平均, 不问一切理由追求平均,则不仅在资本主义没有消灭的时期,只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即使是未来社会主义经济时期,物质的分配亦当按照各人及各工作的需要,决然无所谓绝对平均。
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可使劳动者既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对应报酬,又能获得比较充分的发展才能的条件,以达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所指的从思想上要求、从物质利益上鼓励劳动者尽其所能。徐汉明: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研究, 《法学杂志》2017年第10期,第24页。[57]但无论如何,恰值马克思写作《哥达纲领批判》100周年之际,按劳分配终于载入了中国宪法。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实际上较少直接谈各取所值,而是主要着眼于反对平均主义。[4]参见中共中央编译局编:《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4页。
只有在理论上明晰当前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基本内涵进而使之走向实践,它才能摆脱百年来数度浮沉的困局并迈向勃兴。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在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基础上继续往前推进,这进一步提升和强化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地位,其范围亦得到进一步清晰与扩张。但他深刻揭示和强调了按劳分配的平等与不平等都是相对的,而且总体上是进步的,故应以此作为第一阶段新社会的分配原则。
[19]参见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编:《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95-96页。只有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行每个人一方面尽自己的能力来劳动,另一方面将按自己的需要来领取劳动报酬。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有论者指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资只是采取了工资的形式,其与资本主义的工资根本不同,因为工人的劳动力不是商品, 工资,也不是劳动力的价格。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1949-1978)》(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3页。[83]除了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劳动法》第92条引用刑法时的表述作了修改之外,该法二十年来并未作其他修改。
[71]《决议》提到要完善宪法,并指出:建国以来我们取得的主要成就之一是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正因如此,前文未将它们纳入总结范围。1998年的有关论述则使得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地位不断上升、作用持续强化,并凸显其不仅区别于按劳分配,也区别于劳动所得。再说宪法只规定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个‘原则下,也不排除其他分配方式存在。
然而,随着大跃进运动展开,实践中出现极端平均主义的要求,毛泽东但谈到:资产阶级法权只能破除一部分……另一部分,例如工资等级……还不能破除。[78]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宪法学》编辑组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98-299页。[98]参见蔡继明:从按劳分配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中国改革开放30年分配制度演变与分配理论创新,载柳欣、张宇主编:《政治经济学评论(2008年卷·第2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80]以此为标志,按劳分配与先富战略相联结的重点,由此前的通过按劳分配实现先富,逐渐变为先富应当主要在按劳分配范围内实现。
其第一章社会结构中的第11条规定:苏联之经济生活,受国家所定国民经济计划之决定及指导,以期增进社会财富,一贯提高劳动民众之物质及文化水准,巩固苏联之独立并加强其国防能力。[52]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382、388-399页。
[55]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6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11、335、337页。于是,尽管第6条关于按劳分配的规定终究未在1993年修宪时修改,却十分罕见地由中共中央提出了可作宪法解释。
并见蔡继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争论和发展,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3页。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29、54、125、230页。这种长期不变,也许不仅由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挥了补充或替代作用,也恐怕是因为《劳动法》本身的部分条款缺乏实效,以至于无甚必要加以修改。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见前注[25],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第505-506页。[56]修宪完成后,他依旧批评:新中国其实跟旧社会差不多……(实行)按劳分配。随后,会议完成修宪,确立七八宪法。
毛泽东指示中央领导层阅读五类重要参考资料。[94]故在1993年3月修宪之后、当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理论上确实存在对按劳分配规定进行宪法解释的空间与时间。
[4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编:《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简本)》, 2000年印,第25-26、30、41页。(经过研究,中共中央认为)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不排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它分配方式。
东德宪法则规定劳动报酬应是工作成果中对应的应得部分,并应考虑保障劳动者及其抚养家属的适当生活。到了1998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后不久,李鹏谈到宪法要修改,除了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 还(应该)有其他方面的内容。
[93]可能由于宪法第6条的修改过程比较曲折,有研究者误称1982年之时宪法就规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形式。他说:(按劳分配)原则对,但彻底运用按劳分配的‘彻底两字,带来个人主义危险,故(正确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92]1988年未获接受的五条意见中的另外四条均已在1993年修宪时获得采纳,成为第三和第五至第八条宪法修正案。[40]由此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当毛泽东称五四宪法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 [41]他是将以自己……为主作为参考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的前提条件。
[104]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结构, 《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第22页。1951年7月,《人民日报》刊发前引[192]9年底毛泽东相关论述的修订版本,将最大限度的平均改为大体上的平均,也将按照各人及各工作的需要改为按照‘各尽所能各取所值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
[88]参见《乔石谈民主与法制》编辑组编:《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下集),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27页。[60]有论者后来谈到:当时出现了两场争论,一场是关于真理标准问题,另一场……是关于按劳分配问题, 实际上,这两场争论都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了思想上的准备。
然而,这种空间不大不小,时间更是稍纵即逝——当经过了十四届三中全会,不仅是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变为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而且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获得确立。[104]只有在回溯历史、梳理变迁的基础上,方能辨知按劳分配起落浮沉的原因所在,从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对症施药、推陈出新,探索推动按劳分配的中国式勃兴。
[101]同期,胡锦涛亦谈到要更好地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59]参见评论员:坚持贯彻按劳分配政策、特约评论员: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特约评论员: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载《人民日报》1978年3月27日、5月5日、9月28日,均为第1版。[32]同上注,第61、68-70、98-99、145-149页。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4页。
事实上,马克思说的是,在阶级还没有彻底消灭之时,在劳动还没有从生存手段变成人们第一需要、变成为着社会谋福利的志愿劳动之时,只能实行按自己的劳动来领取工作报酬。另一方面,其他相关条文变化不小,尤其是第41条第1款拟扩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此后三款既承接原来位于总纲的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又进一步规定逐步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提高劳动报酬、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保护和奖励发明、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等内容,并增加规定国家通过一系列方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将此前宪法的改善……工资待遇或者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改为提高劳动报酬,以使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得到较为切实的保证。
[14]可见东北书店编:《毛泽东选集》,东北书店1948年版,第552-553页。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1931年,斯大林在解释怎样看待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普遍的平等与平均主义的关系时谈到:社会主义从来不意味着人人都领取同样的和同等数量的产品。[21]由此,按劳分配取代了各取所值/按劳取酬,正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原则的标准中译,并沿用至今。